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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;研究拟定我市林业政策、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。
2、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3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、封山育林工作;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、治沙工作;组织指导森林资源(含防护林、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、特种用途林)管理;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、质量监督检查。
4、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、动态监测和统计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;组织、指导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登记造册、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,调处林权纠纷;依法办理征用、占用林地的审批、审核;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、报批和管理;指导、监督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。
5、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负责林业种质资源、有关植物新品种、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;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;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;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、珍贵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、报批。
6、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林业行政执法,查处涉林案件;指导全市森林公安、林政管理、森林植物检疫及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,建议申报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。
7、指导林场、苗圃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;负责国有林场、苗圃设立、变更的审核;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、审核、报批。
8、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、报批工作;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,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;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;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,监管国有林业资产。
9、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;拟定林业质量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;开展林业科学研究、技术创新、科技成果推广、林业科技开发;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10、组织指导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、引用外资项目和外事工作。
11、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全民义务植树、城乡绿化、部门绿化,指导、协调跨县市区、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,组织开展绿化表彰工作。
12、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,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,发布森林火灾信息。
13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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